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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公私财物管理规定

2007年02月27日 08:50  点击:[]

  1.爱护公物,不得擅自拆、迁、损、毁公共设施。

  2.严禁挪用、盗窃公私财物。

  3.不得私撬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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