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内部的治安秩序管理,保障文体娱乐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校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校园内礼堂、食堂、大阶梯、体育场等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及体育比赛等,必须按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组织举办文体活动的单位、部门在活动的前三日,填写《举办文体活动登记表》,一式两份。属全院性的大型活动,报主管保卫副院长审批,系处级文体活动由系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后报保卫处备案,保卫处应给予检查指导和协助。
三、举办文体活动,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和方案,由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出入口守卫、场内、外秩序的管理、观众疏导等治安管理措施,都要逐项落实。
四、文体活动的入场券,必须按活动场地观众的容量发售,不得超员发放。
五、举办单位或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上岗。
六、开场前,对场内各有关设备,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停用。活动结束,及时清理现场,查验设备、设施完好程度,消除各种隐患。
七、对场内的电器、音响和活动人员的衣物等要设专人看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八、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无理取闹又不听劝阻,情节恶劣的报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主办单位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保卫部门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遇有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终止活动。
十、各主办单位举办舞会、联欢会时间不得超过晚十点四十五分。
十一、凡未经申报批准擅自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及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讲文明礼貌,遵守活动场所的规定和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2、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吹口哨、大声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4、禁止使用假票、废票人场。
5、禁止在活动场所内酗酒和进行赌博活动。
对违反以上规定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保卫处根据治安管理规定实话实施处罚或提请公安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