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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02月27日 08:57  点击:[]

   1.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

   2.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不得私拉电线,一经发现,其用具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

   3.注意防火,集体宿舍及楼道内不得燃烧物品,不得随意乱扔烟头,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不得在禁火区、宿舍区、施工现场等地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明火。

5.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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