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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02月27日 09:00  点击:[]

    一、校园内禁止使用明火,需动用明火时,由用火单位申请,领取动用明火审批表,按项填写后经保卫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用明火。

    

    二、明火审批范围:1.在校内商业网点生火销售熟食。2.在校内临时搭灶作饭。3.因工作需要电气焊作业。4.在院内烧沥青。5.在校内烘烤木材。6.在校内焚烧杂物。7。演出效果需用明火。8.其他。

    

    三、凡用明火的单位,都须指定专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有切实可行的发全措施。

    

四、火源位置必须距易燃、易爆物品有适当的距离,要确保安全。

五、在我院的施工建筑部门动用明火,先向我院的施工主管部门申请,到保卫部办理《动火证》,方可明火作业。

六、动火前必须检查清理现场,准备好来火器材,设专人现场监督,动火后监督人员注意清除火种,确认无误后方能脱离现场。

七、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按本院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政府消防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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