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教育教学体制改革,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人才,加强学生社团的正规建设,推动学生社团的发展,根据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条例: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概念和范围
1、学生社团是指学校的在校生,从人才成长的需要出发,以共同爱好为基础,结合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促进学科发展,活跃业余生活,增强实践本领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包括学术团体、文艺团体、体育团体、社会公益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
2、本条例所指社团不包括被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社团
第二条:社团的申报资格
1、社团要有相当数量的会员单位和会员参加,有广泛的代表性。
2、社团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通讯联络地址。
3、社团应有正当的经费来源。
4、社团的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单位名称和会员名单及会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
5、社团成立的必备条件:(1)社团章程、社团成员名单、社团的学期工作计划。(2)具备良好素质的社团负责人(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长远的目光及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学习成绩居于本班中等水平以上;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协作精神)。
第三条:社团章程制度
1、社团章程应遵循我国宪法和政府有关政策法令及具体规定。
2、社团章程应当符合学生成才的根本需要。
3、社团章程应当经过全体会员民主讨论并通过。
第四条:社团的审批
组建社团必须向院团委申报,由院团委审批。批准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党委宣传部、院保卫处备案,方能被承认为合法团体。
第五条:社团组织原则。
1、社团活动,应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本着平等有益的宗旨开展活动。
2、社团领导人的产生及组织机构设置必须经过充分的民主协商。
3、社团每学期应向院团委汇报一次活动情况及下学期活动计划。(每学期至少举办二次活动)
4、社团章程的修改、名称的更换和变更登记内容应及时通知院团委进行审批并征得同意。
5、社团活动不得超出章程规定范围。
6、社团印章、会员证模本应报院团委备案。
7、社团举办活动前需提前一周向院团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8、各社团创办刊物,每期刊物出版前须经院党委宣传部审查、院团委批准,送保卫处备案,方可发行。
第六条:社团管理制度
1、例会制度:
①院社团全会于每月第一个周——下午4:00在院团委召开。各社团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如不能 到会指定其它主要负责人代替。
②院团委社团工作部设专人进行会议记录。
2、经费制度
①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采取自筹办法,具体措施须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②社团活动经费必须由专人管理,对收支进行详细记录,院团委工作部对社团进行定期帐目核查。
③各社团可适当收取会费,收费标准须经院团委批准。
3、奖惩制度
①每学期末,由院团委对社团工作进行评议,对积极开展活动、受同学欢迎、对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以及在市、院等各级活动中获奖的社团,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活动经费支持上可以。优先考虑。
②评议后将对优秀社团组织给予奖励并颁发奖状、证书o
③对违反该社团章程和管理条例的社团,院团委将限期整顿,如不改进,解散该社团。
④对从事非法活动的社团,坚决取缔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社团换届制度
1、在正常情况下,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当有会员提出不信任案,经会员会议讨论,并报院团委社团部批准,可决定其任免。
2、社团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提出辞职,必须在工作半年后写出书面辞职报告,阐明具体理由,同时推荐1—2名候选人并报院团委社团部同意后方可离职。
3、新负责人应由院团委社团部审查批准后方可上任。
4、各社团负责人应到院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八条:社团注销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院团委社团部将根据规定予以注销,并于学期末张榜公布:
①三个月内无任何形式的活动。
②组织结构松散、会员流动过大、活动无特色,经批评教育后仍无起色。
③违反学校规定,举办的活动造成消极影响甚至酿成事故的社团。
2、被注销的社团如要恢复活动,还要向院团委社团部提出成立申请,并经一个月考察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开始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