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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资料

2018年11月05日 10:18 安稳处 点击:[]

北京物资学院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资料

 

为了净化校园环境,积极有效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建设,按照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北京物资学院将在五至六月集中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将反邪教宣传活动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体系,采取师生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形成大宣传、常教育、多感化的工作格局,通过集中宣传教育,揭露邪教的本质及其危害,宣传党和政府防范处理邪教的政策,营造浓厚的反邪教氛围,增强广大师生警惕邪教、反对邪教的意识,提高识别邪教、抵御邪教的能力,铲除邪教组织滋生蔓延的土壤,努力创造“无邪教校园”,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校园秩序贡献力量。  

为了搞好这次活动,帮助大家认清邪教组织的反动本质和危害性,学院特编写本宣传教育资料,供院内各单位和班级开展宣传教育参考。  

一、什么是邪教  

——宣传“祷告能治病”“种庄稼没用”“一切靠'神’的恩赐,信'神’就能过好日子”,“信了神就能消灾避难”,等等,导致我们的群众上当受骗的是邪教。  

——让你荒了田、误了工、抛了家、弃了学去不务正业相信“神”的是邪教。  

——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的是邪教。  

——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的是邪教。  

——欺骗、逼妇女受教主凌辱的是邪教。  

——说传统宗教过时了、要信新“神”的是邪教。  

——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乱喊乱叫、乱唱乱跳的是邪教。  

——让你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的是邪教。  

——加入后不让退出的是邪教。  

——把社会、政府、普通老百姓当成“魔”的是邪教。  

——以“神”的名义煽动成员对抗国家和政府的是邪教。  

二、邪教的严重危害

1、煸动反对政府,危害基层政权。邪教头子煸动成员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对政府。有的邪教公开提出,“我们面前有三大敌人,一是'三自’教会,二是共产党,三是政府”。有的邪教公然打出“推翻共产党领导,夺取政权,建立神国”的旗号。一些邪教组织还有目的地拉拢党、团员和基层干部,侵蚀基层党政府组织。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邪教组织往往使用绑架、非法拘禁、色情勾引、恐吓甚至杀人等手段扩充组织、控制成员。邪教组织用收取“奉献款”、销售邪教用品等名目诈骗群众的钱财。某邪教“教主”欺骗成员说“信教的主要目的就是看轻钱财”、“钱财最损害灵性”,但自己却大肆挥霍成员上缴的“奉献款”,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邪教组织非法印制、传播大量邪教书籍和宣传品,宣扬歪理邪说。邪教头子奸淫玩弄妇女,严重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已被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的邪教“被立王“的教主吴扬明,就以欺骗、胁迫等手段奸污了多名妇女。  

3、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危害群众健康。邪教鼓吹“世界末日论”,宣扬吃“赐福粮”,“生命粮”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赐”等歪理邪说,致使一些群众受骗上当,整天忙于信“教”、传“教”,有田不耕,有工不作,有的甚至高不归,外出传“教”,导致家庭破裂,家破人亡。邪教还宣扬“信主可以免灾,祷告可以治病”,胡说“只要虔诚祷告,不用打针、吃药,疾病自然会好”,不让患病的成员去医院看病,或用骗术来为成员治病,导致其伤残、精神失常甚至死亡。  

4、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邪教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判断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三、邪教的基本特征

1、神化其“教主”,“创造”一人活在人世间的至上神。所有邪教有一位以“救世主”面目出现的头目,通常都自封为先知、教主、使者、首领、大师等,自称具有特异功能、神灵感应等超自然能力,而无所不知、无所不能。  

2、组织严密,活动诡秘,拥有一套极权主义结构。“结社”是邪教建立“秘密王国”、扩大邪恶势力的主要手段。  

3、盘剥信徒钱财,非法牟取暴利。“教主”们往往借口考验信徒们的虔诚,诿惑他们购买其邪教活动用品等,使他们认购认捐,自己从中盘剥牟利。  

4、打着宗教的幌子破坏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大凡邪教,通常都打着宗教的幌子,借用宗教的术语名词,通过贬损宗教的声誉、扰乱宗教秩序来宣扬自己的歪理邪说。  

5、实施精神控制。邪教“教主”们常常通过神功异能、精神诱惑、暴力威胁、心理暗示等手段,诱导、胁迫和控制信徒的心理和意识,使他们心甘情愿地接受“教主”的为所欲为,任其摆布。而这正是一切邪教的用心险恶之所在,也是邪教危害酷烈之所在。  

四、邪教的本质表现和识别

近年来,一些邪教组织为求自保,不断变化花样,妄图通过改变名称,变换活动形式等方法瞒天过海。如近期“法轮功”邪教组织就衍生出“法无定法”、“如意世界善法”等变异组织。“如意世界善法”更是以“肉身弥勒”现世为名暗中串联,发展成员。部分原“法轮功”人员以进行佛教活动为名,掩护其从事“法轮功”违法活动。“法轮功”等邪教的主要表现和识别从以下八个方面着手:  

一是制造教主崇拜;二是编造和散布“世界末日”邪说;三是进行精神控制和人身摧残;四是非法聚敛钱财;五是仇视社会,敌视政府;六是攻击、抵毁宗教和宗教爱国组织;七是宣扬神秘主义,散布迷信,反对科学;八是秘密活动。  

邪教变异衍生组织与邪教源出一脉,是邪教组织被打击取缔后的产物,其特征与邪教如出一辙。都是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神话邪教头子,进行精神控制;建立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不择手段地骗敛钱财;反对政府,仇视社会;宣扬“末日来临”。只要认清邪教的本质,其变异、衍生组织的诡计势必无所遁形。  

五、邪教骗人的手段和伎俩

1、打着宗教或气功的幌子蒙骗人。  

2、治病、免灾诱惑人。  

3、看相算命、装神弄鬼、玩符谶(读“趁chén”音,迷信的预言、预兆)等各种把戏吓唬人。  

4、用欺骗手段拉拢人。  

5、用小恩小惠收买人。  

6用暴力手段胁迫人。  

六、宗教与邪教的区别

宗教是对国家稳定团结和完整统一有积极作用的,受到国家法律的尊重和保护;而邪教是以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破坏国家主权完整和统一的,应该受到法律打击和取缔和人民群众的唾弃。除此而外,主要的区别还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宗教崇拜超人间的“神”,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而邪教教主是现世的人,却自称是至高无上的“神”,要求信徒绝对崇拜、绝对服从。

第二、宗教为人们提供善意的精神寄托和信仰支持;而邪教对信徒灌输歪理邪说,不择手段地实行精神控制。

第三、宗教宣扬虚幻的“末世论”,将世界末日置于遥远的未来;而邪教渲染即将来临的“末世论”,并以此蒙骗和恐吓信徒。

第四、宗教信仰活动相对宽容、自由,宣传的道德多为数千年来人类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而邪教欺骗信徒,常假借神的名义强迫信徒对教主倾其所有,还号召女信徒对男教主“奉献”身体。  

第五、宗教活动及其场所一般是公开的,宗教戒律大多与法律相符合,不危及宪法和法律赋予信徒(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邪教秘密结社,活动场所不公开,对信徒实行隔离管制,对离教、叛教人员采取威胁、报复等手段。  

第六、宗教教义与现实世界相容,不排斥现实世界,在某一种程度上能劝善戒恶引导积极人生;而邪教与现实世界对抗,教唆人们逃避和摧毁现世,往往导致偏执狂热的极端行为,酿成严重社会危害。

七、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3、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也明确了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即: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条例》还规定,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打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中举行的家庭聚会,受法律保护。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负责管理。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和传道,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八、国家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  

加入邪教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打击和处理,主要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指出,对邪教组织要坚决取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两次就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此外,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广大师生员工要自觉防范和抵制邪教的渗透侵蚀  

任何人参与邪教活动都是违法的,我国《宪法》、《刑法》、《社会治巡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广大师生员工要提高识别邪教的能力,旗帜鲜明的反对邪教。对各类邪教所散布的歪理邪说,要不听、不信、不传。如果自己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有人信了邪教,要提醒他们提高警惕,千万别上当。发现邪教组织在骗人、非法聚会或假借“传福音”等搞邪教活动时,要立即向单位、村(居)的领导和辖区派出所(公安分局)报告或拨打“110”报警。对于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十、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教育主题  

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各类学校“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月”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铲除邪教毒瘤、建设”无邪教校园“为目标,将反邪教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思想教育工作体系,形成大宣传、常教育、多感化的工作格局。通过集中宣传教育,揭露邪教的本质和危害,宣传党和政府防范处置邪教的政策,营造浓厚的反邪教氛围,增强广大师生警惕邪教、反对邪教的意识,提高辨别邪教、抵御邪教的能力。  

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确保校园纯洁稳定。”  

十一、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活动的工作重点  

1、大力开展事情、国情和省情教育,大力宣传改革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解决国计民生问题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安排,宣传教育系统的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增强师生员工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  

2、大力揭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反动本质,使广大师生对各种邪教的危害性及其特点有明确的认识,从而认识邪教、远离邪教、自觉抵制邪教。  

3、大力开展法律、科技、宗教等知识宣传,培养广大师生崇尚科学、识别和抵制邪教的意识和能力。重点抓好邪教与宗教区别的宣传,教育师生用科学方法和态度认识和揭露邪教的骗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十二、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活动的载体  

为了保护广大青年学生纯洁的心灵不受邪教污染,要运用多种载体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迷信、伪科学和邪教的克星是科学,我们要铲除迷信土壤首先必须高举科学旗帜,采取一切措施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掌握科学知识,应用科学方法,学会科学思维、具备科学精神,战胜迷信、伪科学和邪教,在思想上筑立起一道防护墙,从根本上杜绝邪教组织的侵害。学院各单位要利用报刊、校园网络、墙报板报、宣传标语等载体,采取上警示教育课、召开主题班会、撰写反邪教文章、向家长写反邪教信件、组织观看反邪教教育宣传片、开展校园主题文化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校园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着力增强师生抵御邪教侵蚀的免疫力,把我院建成“无邪教的纯洁校园,为广大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校园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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