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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关于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入校户口办理
第一条 凡属计划招生范围内的外埠本科生(不含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研究生和分配来我校工作的外埠教工,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户我校集体户口集中管理。
第二条 不属计划招生的本校学生,包括自费生、函授生、夜大生和专修班、进修班、培训班、远程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条 各类成人学生(包括函授、高职、专科升本科等学生)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 凡属计划招生范围内的外埠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保卫处(特殊省市除外)。如有特殊情况须延期者,须本人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条 在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时,迁移证上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不得有缺项,不得私自涂改户口迁移证的任何内容;籍贯、出生地要填写到省、市(县);身份证号码应填写完整,并核对无误。
第六条 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工,户口迁移证的所有内容必须与身份证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 办理入户手续须交两张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第八条 留校毕业生和分配、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须持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入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及我校人事处签发的录用通知单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 凡计划招生范围内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均需按学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入校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等到学校保卫部(处)办理新生户口入户手续。
第十条 入户政策如有变动,以当年学校的具体招生政策为准。
二 离校户口办理
第十一条 外埠生源毕业生(属我校集体户口的)离校时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一)在北京落实就业单位并解决落户的学生,到保卫处领取户籍卡,持户籍卡和报到证(在招生就业处办理)到工作单位报到;
(二)在外埠落实就业单位并解决落户的学生,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持迁移证和报到证(在招生就业处办理)到就业单位报到;
(三)在北京落实就业单位但不解决落户的,户口迁回原籍(迁往地址应落实到家庭户口的详细地址);
(四)回原省、市参加第二次分配的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省、市。
(五)毕业后准备报考研究生或不就业、未就业的学生,户口迁回原籍(迁往地址应落实到家庭户口的详细地址);
(六)需要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的,到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按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持相关证明到保卫部户籍科备案。
第十二条 凡属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须持学生处或教务处、研究生院开具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等人员的户口办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毕业生出国的须将户口迁移至北京出国人员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对死亡人员注销户口,须有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方可进行销户。
第十五条 凡由集体户口转出单独立户的学校教职工,必须持相关住房证明或房产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七条 属教职工集体户口人员离职或调离我校,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按当年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政策办理。
三 身份证办理
第二十条 凡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工,已持有外埠身份证的,身份证必须更换,换证时将旧证交回。无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办公室盖章和辅导员签名后,持申请书到保卫处办理身份证补办手续。
四 户籍卡借用
第二十一条 借用集体户籍卡,需持本人的学生证(或所在单位证明)、工作证办理户籍卡借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户籍卡借出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逾期不交或户籍卡丢失的,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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