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北京市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为加强我校消防工作,有效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二条 消防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受所在地区消防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校内消防工作由保卫部(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校、处(部、系、所、馆)、科(室)三级领导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全校教职员工都要树立防火意识,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五条 学校基建、修缮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时候,必须同时落实消防供水、室内外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设施,并需经区以上公安防火部门的审核批准。
第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确需使用明火的,必须事先经保卫部(处)批准,并按用火规定,采取严密防范措施。
第七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关于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电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九条 建设和改建重点防火部位时,禁止使用易燃建筑材料,施工前需将有关方案报保卫部(处)和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建成后需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条 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
第三章 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 主管校长安全防火职责
1. 领导全校的消防工作,并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做到“五同”(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 主持学校防火委员会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组织实施防火委员会各项职责,经常检查各部门的防火工作,定期召开防火会议。
3. 审定学校年度消防预算,消防工作计划,审批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和经费开支。
4. 审批有关防火重大问题的报告及奖惩防火安全工作中的功过人员,裁决内部出现的防火矛盾和纠纷。
5. 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第十二条 防火委员会职责
校防火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保卫部(处)为防火委员会办事机构,严格落实责任制,负责签订“北京物资学院任期防火责任书”,校属各部门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
1. 讨论研究学校防火工作及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
2. 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方案,参加防火安全大检查,促进防火安全工作。
3. 讨论防火、灭火有功人员的奖惩和违反消防规定及火灾、火险责任人的处罚。
4. 研究、部署和组织全校的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保卫部(处)主管消防工作领导的责任
1. 在主管校长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上级对消防工作的部署,拟定消防计划和总结,落实防火工作,提出防火措施,执行防火委员会的决议。对各部门防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2. 制定、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实行检查登记和发通知书的制度,督促各部门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追究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
4. 定期对防火重点部位检查、管理,提出整改意见,完善防火工作,建立健全防火重点部位档案。
5. 领导防火安全员和义务消防队,组织他们学习防火知识和进行灭火训练,组织扑救火灾。
6. 制定全年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管理计划。
7. 普及消防知识,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对有火灾危险的操作工种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各学院、处级、校直属单位主管消防工作领导人责任
1. 接受校长和保卫部(处)部署的消防任务,结合本单位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 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并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实行岗位责任制。
3. 利用各种会议向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随时作好防火工作。
4. 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抓紧解决,并将情况报告保卫部(处)。
5. 领导本单位的义务消防员,积极开展防火工作。
6. 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查明失火原因。
第十五条 各科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的责任
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安全工作指示和规定,组织职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岗位职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
3. 发生火灾,积极扑救,立即报警。
4. 消防器材确定专人保管,人人会使用。
5. 科室、工作间的全体人员要做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六条 教职工的防火责任
1. 提高警惕,增强防火意识,懂得防火常识,严格遵守防火制度。
2. 必须遵守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制度,动用明火或使用动力电的人员,在暂停期间或下班前,必须熄灭火源,切断电源。
3. 使用易燃物品,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 工房场地保持清洁,对可燃物要严加管理。
5. 遇到火灾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十七条 学生班主任安全防火职责
1. 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2. 参加对学生教室和宿舍的防火安全检查,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追究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者。
3.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学校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爱护消防器材和设备。
4. 新生入校后及时对他们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组织新生学习防火安全制度,并认真执行。
5. 教育学生不要在宿舍乱接电线,不要点蜡烛,不要焚烧垃圾废纸,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烧水做饭,一经发现立即制止。
第十八条 家属委员会的安全防火责任
1. 教育管区住户,提高警惕,树立防火意识,时时处处做好防火工作。
2. 宣传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气常识,并检查有关设备,做到安全使用。
3. 教育生活区内中小学生、幼儿不要玩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 检查清除室内外堆放的可燃物,消除起火条件。
5. 发生火灾,要立即报警,并组织群众扑救。
第十九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
凡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用电用火集中的部位,应列为重点防火部位管理。
1. 电教中心、各电教室、变电室、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室、礼堂、车队、食堂操作间、学生宿舍列为重点防火部位。
2. 电工、电焊工、油漆工、木工列为重点防火工种管理。
3. 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有防火负责人,有防火安全制度,有义务消防组织,有灭火设施器材,设立防火档案。
4.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第二十条 义务消防组织
1. 学校设立专职防火人员,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业务指导、消防监督、经费管理、器材发放等工作。
2. 建立义务消防队(十人左右),负责日夜巡逻,发现火情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工作。
3. 重点防火部位,建立义务消防小组(三至五人)。在单位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一般科室由科室防火负责人指定义务消防员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4. 学校各个岗位上的值班人员都有安全防火责任,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巡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每日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各岗位自查与重点部位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每日日间进行防火巡查一次,夜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各单位值班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或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四条 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防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 火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火警事故,要分清责任,由于未执行有关制度造成火警属于责任事故,应追究主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火警属于自然或意外事故,不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章可循造成火警事故,追究校保卫部(处)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有章不循造成火警事故,追究直接责任者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领导强迫职工违章作业,发生火警事故,主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发现后不予制止而发生火警事故,主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同时也要追究领导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现火险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负责整改的部门过期不予整改造成火警事故,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院、系、单位和驻校内的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校内消防设施和器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设施属地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校消防办对学校所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实施监督、检查、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要求
1. 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管和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达到“两清两有”要求(数量清、种类清、有档案、有维修记录)。
2. 学校消防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数量和定位情况,以及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3. 建筑灭火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4. 各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归属所在单位管理,负有检查、维护、保管的义务,凡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的,均由所在单位负责补齐。
5. 消防给水系统、地下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学校动力中心负责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6. 火灾报警、固定灭火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要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学校消防办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7. 因扑救本单位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补充灭火器材。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要求
1. 消火栓为消防专用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凡与消防工作无关,未经校消防办批准,一律不准动用;
2. 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3. 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送风口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灭火器每年应进行一次维修保养;需要维修时,应及时通知校消防办进行维修。凡因超期未进行维修的单位,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自行负责;
5. 应按照相关标准每月进行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6. 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非本院直接管理的服务性单位,其消防器材由本单位出资配备,校消防办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依照《消防法》和我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聚集场所,是指向全校师生员工开放的下列场所:
1. 宿舍、教室、图书馆、招待所等人员聚集场所;
2. 食堂、餐厅等餐饮场所;
3. 活动中心、电影厅、体育场、游泳池等娱乐场所;
第四十条 公共聚集场所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 公共聚集场所的改建、扩建或内部装修,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送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四十三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四十四条 公共聚集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四十五条 公共聚集场所必须加强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四十六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聚集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2. 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 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4. 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公共聚集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四十八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四十九条 公共聚集场所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五十条 场所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安全疏散方案。
第五十一条 场所应当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二条 场所内应当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八章 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第五十三条 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应负责研究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四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
1. 织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五十五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 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2. 通信联络组:及时掌握火情动向,反馈信息指令,引导消防车辆,确保通信畅通,与其它部位进行沟通协调;
3. 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4. 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五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后应填写记录。
第五十七条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
第九章 整改
第五十八条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第五十九条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六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等违反禁令的;
2.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
第六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六十四条 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十六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除机构。
第六十七条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第六十八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章 考评与奖惩
第六十九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以平时检查为依据,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对本单位消防工作重视,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法令、法规和要求,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积极参与消防管理和各项消防安全活动,成绩显著的。
2. 防火责任能逐级落实,贯彻执行坚决彻底,全年未发生火灾和火警事故,无违章事例,对保证安全有显著成效的。
3. 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成绩突出的。
4. 能坚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清除火险隐患,为搞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能积极想办法,提出防范措施,对防止发生火灾和消除重大隐患确有重大成效的。
5. 对保管消防设备和器材有显著成效的。
6.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管理制度,积极学习防火业务知识,钻研灭火技术,在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7. 对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或扑灭初期火灾,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表现突出的。
8. 发生火灾事故后,在扑救工作中英勇顽强,对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有突出贡献的。
9. 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七十条 凡违反管理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
1. 在一年内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火灾事故的,除取消该单位评先进资格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当事人,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2. 对故意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以及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北京物资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