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集体户籍管理工作,切实为学生和教职工服务,根据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在校学生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户籍管理部门
学校保卫部(处)户籍科负责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的集体户籍管理工作。
二、户籍管理人员的工作任务
1.全面负责在校集体户籍的管理工作;
2.负责教师和学生集体户口的迁入、迁出、丢失补办、注销工作;
3.负责集体户口人员的身份证申办、补办、更换工作;
4.负责集体户口的借用工作;
5.负责接待有关部门对集体户籍人员情况的了解、查阅工作。
三、户籍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
1.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按时完成集体户口的迁入与迁出工作;
3.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严格遵守上级和我校户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我校集体户籍清楚无误;
4.热情接待临时来访和办理集体户籍及身份证的师生,努力为师生解决困难;
5.认真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四、各院系、各单位职责
1.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遵守我校户籍管理规定,认真配合保卫部(处)共同做好集体户籍的管理工作;
2.督促需要办理户籍迁入的人学新生按要求及时办理户籍手续;
3.按户籍办公室的通知,指派专人到户籍办公室集体领取新生的身份证;
4.毕业生的户口迁出,各单位需指定专人到户籍办公室集体办理有关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开除等需要迁出户口时需要持教务处开具的证明;
6.身份证丢失,单位要出具证明,说明其身份和丢失情况。
五、户籍管理工作程序
(一)学生集体户入户手续:
1.外地进京学生入户应持有:
(1)迁移证;
(2)身份证;
(3)一寸大头照片1张;
(4)学生证。
2.关于本市农业户口的学生农转非问题,学生入学后,由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将高招办下发的农转非证明及时下发到同学手中,学生持农转非证明,家庭户口本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3.本市学生入学时不再办理入户手续。
(二)教职工集体户入户手续
1.持人事局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信;
2.通州分局开具的允许入户通知书;
3.毕业生持派遣证;
4.入户人应提供:
(1)户口迁移证;
(2)身份证;
(3)一寸大头照片4张;
(4)血型;
(5)身高;
(6)户口为本市集体户口者还应提交迁出的集体户口卡片。
5.如有满十六周岁子女未办理身份证的,准备1张大头光纸黑白照片。
(三)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1.新生儿母亲为我校集体户口;
2.出具新生儿的医学证明;
3.通州区永顺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准生证;
4.新生儿父亲的户口卡;
5.生育服务证。
(四)迁出户口手续
1.毕业生户口迁出,由各院系负责学生毕业分配工作的老师到户籍办公室领取毕业生迁移户口地址登记表,由学生本人填写工作单位或家庭详细地址(应与父母户口本上的地址一致,不得投靠亲友)。
2.退学户口迁出,必须持有教务处开具的转单,并登记家庭详细地址。
3.教职工户口迁出,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登记调往单位或家庭详细地址。
(五)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
1.携带死者户口卡;
2.身份证;
3.医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
(六)借用户口卡片手续
学生、教职工因办理车本、出国、买房、结婚等需要借用户口的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户籍办公室办理,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星期,并交纳100元押金,对违反规定者每超过一天需交违规金1元。
(七)户口迁出后丢失补办手续
1.迁入地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
2.工作单位证明;
3.本人申请;
4.身份证复印件;
5.原籍派出所出具户籍资料的证明;
6.学校保卫部(处)开具的证明。
六、身份证的申办、补办、更换程序
1.年满十六周岁者,首次申领身份证应交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2张;
2.新生入学和教职工入校(携带的是外地身份证及身份证过期需要更换的)应交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2张;
3.丢失补办身份证,应携带本人的工作证或学生证,并交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2张,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
七、收费标准
1.户口迁入、迁出每入5元。
2.首次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需交纳工本费10元。
3.丢失补办居民身份证需交纳工本费20元。(第二代身份证的更换,按新标准收费)
八、学生户口暂存规定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进京生源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的规定,我校特制定以下措施:
1.凡是将户籍继续保留在学校的学生,需要与北京物资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签定《北京物资学院毕业生保存户籍和档案协议》,在两年之后无论是否找到工作,都必须将户籍迁出。
2.保留户籍期间,不允许考研(包括考博),只允许在京寻找工作。准备考研的同学请将户籍提前迁回原籍。如因本人原因未迁户籍影响考研的,责任自负。
北京物资学院
2005年12月1日